邢台医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邢台医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行使民主权权利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和班级学生会议。
第三条 学生会的宗旨和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本会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充分发挥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做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根据学生特点和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文体、公益等各类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营造积极向上、品位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校园文明,促进同学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氛围,树立邢台医学院良好的校风、学风;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地区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六)加强与其他院校及社会友好团体的联系,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坚持从严治会,把牢政治方向,坚守政治信仰,杜绝不良作风。
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邢台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第六条 系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系党总支领导和所在系团总支、校学生会组织领导,校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系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学生会对系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 凡认同本章程,并取得邢台医学院学籍且不处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在校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学生作为会员在本会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平等的选举与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会员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措施的权利;
(六)依法依规维护个人和集体权益。
第九条 学生作为会员在本会内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学生权益;
(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自觉维护本会名誉;
(四)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邢台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广大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邢台医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系级学代会在本系党总支领导下和系团总支具体指导下参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系、各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工作。学生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三条 学生会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统筹规划,协调校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联系指导和协调各系学生会的工作;
(三)落实学生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四)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五)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下设办公室、宣传部、权益部、文体部、学创部、实践部6个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学生委员会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为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作风务实、学业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系团总支推荐,经学校党委学工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河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邢台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本会坚持从严治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坚持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定期向校党委进行工作汇报,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树表率。
第二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邢台医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